关于印发《浙江交通技师学院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技院〔20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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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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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交通技师学院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交技院〔2016〕20号)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浙江交通技师学院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交通技师学院
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增强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学院设立了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为保证创业园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学院学生校内创业实践基地,通过提供场地及相关环境,为学生搭建创业实践平台,使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锻炼和提升各方面能力。
第三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的经营业户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需是学院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操行表现良好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入驻创业园的经营业户分为校内登记业户和工商登记业户。申请入园的经营业户,经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取得创业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入驻创业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团委及相关专业系部是创业园的主管部门,创业园日常事务由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汪泽建为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主任,周一戈、叶智勇、贾永红为副主任,胡利增、王连英、许云珍、陈虹、宗冬芳、蒋莘苗、陈兵为成员。
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团委,下设汽车技术系、汽车服务系、机电技术系、信息技术系、基础部五个创业管理办公室。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发放入园许可证,团委负责统筹协调园区综合性事务,各相关部门(或个人)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协助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对创业园和创业团队进行管理。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职责包括:协助受理创业团队的入园申请;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对创业项目实施过程监管,防止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负责整理创业园文档资料;受理商品、服务质量投诉等。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 与学院所开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科技创新类项目可优先入驻创业园; 娱乐、餐饮以及与学院食堂经营范围重合的项目原则上不准入园。
第八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创业团队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和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经系部初审通过后,提交创业园管理委员会;
(二)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准予入园;
(三)创业团队与创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入园协议,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九条 各系部创业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创业项目经营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支付相应项目指导老师的额外工作报酬及创业活动宣传费用。
第四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条 创业团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可解除入园协议,勒令其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或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擅自变更项目、项目负责人,或转让经营权的;
(三)入驻期间,办公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创业无关业务的;
(四)负责人因退学被注销学籍的;
(五)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认为不宜在创业园继续创业的。
第五章 创业团队考核
第十一条 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在每年的6月份、12月份对创业团队进行考核,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考核结果。考核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对优秀创业团队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对考核合格的创业团队成员,由教务科研处会同相关系部以选修课的形式认定其相应学科学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系部创业项目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交通技师学院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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